2010年5月10日 星期一

1張舊照 佃農討回965萬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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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張舊照 佃農討回965萬補償金

更新日期:2010/05/10 04:11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憑著一張照片及人證,佃農拿回965萬多元的土地徵收補償金。
中市府徵收 地主拒補償佃農
台 中市張姓佃農的父親早在民國38年時向陳姓地主的父親承租位於中市西屯區筏子溪旁的土地,面積約1000多坪,到了民國49年間因水災造成筏子溪改道,但張某仍在此種植水稻, 直到其過世後,將土地交給女兒及女婿耕種,繼續向地主承租,最後的承租契約期限為民國97年12月。
96年間,台中市政府進行筏子溪整治工 程,將該塊土地以3000多萬元徵收,但陳姓地主主張這塊農田早已成為溪流的一部份,係所謂「租賃標的物滅失」,拒絕依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將1/3的徵收費給佃農做為補償,雙方鬧上法院。
農婦證明多年來都有耕作
台中地院審理時,地主提出第三河川局整治河川 時的空拍圖,證明這塊耕地已成為行水區,不可能農耕,因此法官判決地主勝訴,張姓佃農不服上訴二審。
台中高分院審理時,張姓佃農除請附近農 民做證,證明她與丈夫在該處種植水稻、茭白筍、竹筍、芋頭、空心菜;她還另外拿出一張舊照片作為證據,從照片左上角可以明顯看見在筏子溪整治前,該塊農田 上確實有田埂及水稻、竹林等作物。
法官認為,這些農作物本來就是水生植物,就算溪水淹沒土地還是得以耕種,不能以土地為行水區為由,證明無 法耕種,判決張姓佃農勝訴,可從地主取得的3000多萬元徵收補償費中分得1/3,扣除土地增值稅外,實際取得965萬元徵收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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