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得公布食品檢驗 消基會抨擊罔顧安全 更新日期:2010/10/23 05:46 林怡秀
為因應食品藥物管理局的成立,衛生署擬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新增條文規定,未經衛生署認可的實驗室,民間單位不得隨意發布食品檢驗結果。對此,消基會抨擊,衛生署此舉無異是向企業傾斜,要求衛生署應廢除該項條文;衛生署則回應,草案內容還有討論空間,會聽取多方意見。
食品衛生管理法自民國64年施行,歷經六次修正,今(99)年5月,因食品藥物管理局成立,衛生署提出修正草案,其中修正草案第四十七條內容指出,民間單位的食品檢驗資訊,若不是經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實驗室檢驗,不得隨意公布。
而經常揭發食品安全問題的消基會,對該項條文相當反彈。今(22)天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秘書長黃鈺生等人,特別到衛生署門口舉行記者會,抗議衛生署技術性封殺消基會等民間團體的食品檢驗權,並要求衛生署刪除該項內容,否則消基會絕對抗爭到底。
謝天仁表示,目前國內經衛生署認證的食品衛生檢驗機構共計有36家,由於食品檢驗項目繁多,但這36家檢驗機構被認證的檢驗項目,並無法全部囊括,若該條文通過,食品安全勢必將出現嚴重漏洞。
謝天仁更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