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4日 星期日

5年買賣3291戶 法拍屋大王 判補稅758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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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買賣3291戶 法拍屋大王 判補稅7585萬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鄭琪芳/台北報導〕有「法拍屋大王」之稱的廖文權,被國稅局查出在五年內,買賣法拍屋共三二九一戶,被認定為「營利所得」要求補徵綜所稅;廖不服,抗辯應以「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所稅,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廖文權敗訴定讞,須補稅七五八五萬元。
平均一天賣一.八戶
國稅局官員說明,由於目前土地交易所得免稅,個人買賣房屋只有房屋交易的部分要課稅,但房屋價格通常被壓得很低,或可按房屋評定現值計算所得,導致「財產交易所得」偏低,稅額也較低;若認定為「營利所得」,就要依實際獲利計算所得,稅額當然比較高。因此,部分業者會以個人名義買賣房屋,以規避稅負。
廖文權在房地產業界赫赫有名,據傳他幾乎掃遍法拍屋,因此曾被檢舉逃漏營業稅,根據法院調查他買賣法拍屋的速度,估計平均一天可賣一.八戶。
北區國稅局調查,廖文權於八十九年至九十三年申報綜所稅,分別出售二三五戶、二七九戶、六○二戶、九○八戶及一二六七戶房屋,共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約一億元;但國稅局查出,廖文權標購法拍屋後再以個人名義出售,認定其銷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應屬於營業稅法第六條及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營利所得,並計算其營利所得共兩億九七○○多萬元,因此要求廖文權補稅七五八五萬元。
廖文權辯財產交易所得
不過,廖文權認為,他買賣房屋已被課徵綜所稅,另依財政部九十五年十二月間的函釋,個人買賣房屋再銷售,自九十七年一月起才應課徵營業稅,他於九十六年前出售房屋的所得,應該不算營利所得,國稅局不應要求他補稅。
法官認定應屬營利所得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認為,廖文權和一般民眾購屋後出售並不相同,其五年內出售房屋高達三二九一戶,性質屬於營業人,因此國稅局要求補稅於法有據,判決廖文權應補稅七五八五萬元定讞。

藝文界串連 反對砸30億蓋太魯閣劇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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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文界串連 反對砸30億蓋太魯閣劇場

花蓮的美景不該被商業化」
〔自由時報記者凌美雪、楊宜中、張菁雅、陳璟民/綜合報導〕繼「終結百年煙火,開啟文化元年」網路連署之後,另一個有關「文化建設」的網路串連,也在這兩天被網友大量轉貼,「我反對花三十億在太魯閣蓋什麼旋轉劇場」(http://www.facebook.com/renewtwculture#!/events/272956896088796/),該串連針對花蓮縣政府去年底決議,將花三十億元邀賴聲川構思在太魯閣蓋旋轉劇場,整整一年後突然被提起,有人猜可能與「夢想家」一樣,都是因「創意」來自賴聲川之故。
「花蓮的美景,不該被商業化。而是大家都能欣賞到的資源,我們不應該在鬼斧神工般的自然美景下,去刻意打造一座人工的加工品。」發起人留言表示,「我,希望我的孩子將來有機會也跟我一樣幸運,可以看到現在的美景。」有網友認為「馬政府沒有一項政策是對台灣自然生態友善的」,有網友則說,「先給花蓮人一條安全的路,應該比較重要吧」。
花蓮黃姓文史工作者指出,原本以為太魯閣國家劇院是要設在太魯閣國家公園範圍內,若不是,這方面倒不至於違反國家公園當初設置的初衷。然而,號稱要投入三十億元建設,未來若建成,是否真能發揮應發揮的經濟效益?是否真能定期推出切合、並代表花蓮文化本質的展演活動?能否有永續經營的契機?這些都需要經過事前詳細的評估。
此外,一個名為「邱董的老台北家鄉味」的部落格,則把關切的範圍擴大到台北與台中,直接提問,「台北需要大巨蛋嗎?台中需要台灣塔嗎?太魯閣需要旋轉劇場嗎?」文中提到,「胡志強說要花六十億蓋一座台灣塔,我想這就跟鄉鎮市長一樣,卸任前會蓋燈柱,或╳╳鄉歡迎您之類的看板,胡市長也要幫自己立碑;我並不認為太魯閣山水的魅力會輸給一座三十億劇場,且人造建築對自然景觀的破壞是很難再恢復,我們的子孫將看不到太魯閣原本的面貌。」最後提問,「希望我們還能做些什麼,讓子孫不會遺憾。」
花蓮縣長:構思階段 會聽取意見
對於藝文界的質疑,花蓮縣長傅崐萁說,蓋太魯閣國際劇場,就是希望藉由國際級的演出,提升花蓮在國際的知名度、能見度,相對提升花蓮的觀光事業,讓花蓮與國際接軌,目前這個計畫仍在縝密的構思階段,當然,還會聽取藝文界、花蓮各界的意見,才會真的付諸實現。
台灣塔爭議 中市府:精神象徵
有關台灣塔爭議,台中市政府表示高塔除代表一國營建技術水準,在城市中也有指引方向的功能,台灣塔不僅具有實質空間的地標識別性,也是台中縣市合併升格後的精神象徵,具有觀光功能,同時兼做為通訊塔,杜拜的哈利法塔、法國的艾菲爾鐵塔等都是高塔創造城市地標的成功例子。
台北市政府發言人張其強表示,市府與遠雄企業團已完成大巨蛋BOT案簽約,廠商也取得融資,開發勢在必行,未來興建完成,會是多功能的運用,如體育賽事、藝文展演、演唱會等,不會讓場館閒置。

離譜 4歲娃作保 銀行竟借3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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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離譜-4歲娃作保-銀行竟借3千萬-223000650.html

離譜 4歲娃作保 銀行竟借3千萬

劉志原、廖珮君╱台北報導】真是離譜!男子林壽山以7歲及4歲兒子當連帶保證人,向第一銀行南高雄分行貸款3000萬元竟獲准,後來林壽山欠1185萬元未還,他兒子林宗毅林宗緯兩兄弟成年後,林宗毅開始工作被一銀發現,月薪每月被扣三分之一,兩兄弟不服訴請免還,曾重判前總統陳水扁無期徒刑的美女法官徐千惠判兩兄弟勝訴免還。


徐千惠痛批:「第一銀行核撥貸款及對保時,難道不知兒童是『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無連帶保證千萬貸款能力,一銀僅因林父同意,就准幼兒作保,應自負貸款風險。」她也批林壽山代兒簽名作保是濫權,認為他同意兒子作保,並非以兒子利益為前提的法律行為,屬「效力未定契約」,依《民法》第81條規定,林氏兄弟成年後,可不承認契約的法律效力,兩兄弟既已訴請「確認保證契約無效」,這合約就應屬無效,銀行無權對兩兄弟追債。

成年後被一銀追債
現年26歲及23歲的林宗毅、林宗緯兄弟,原與家人住在高雄,父親林壽山開設「威龍產業」公司,從事滑雪用手套生產外銷,1992年林父以公司名義向一銀貸款,因兩個兒子也列名公司股東,林父代替兩兒子簽字擔任連帶保證人,銀行也核貸放款,但3年多後林壽山事業走下坡,無力償還剩下的1185萬元。
一銀展開15年追債行動,因林壽山無財產,一銀追討無門,直到2年前,林壽山長子林宗毅在一家半導體公司當工程師,因稅務單位留下資料,一銀馬上找上門,依法按月扣他薪水三分之一,林宗毅才驚覺自己與弟弟林宗緯從小就背債千萬元,他人生第一份薪水遭一銀扣薪。
林宗毅說:「我們當年那麼小,帳不能算在我們頭上。」因此與一銀打官司,訴請「確認保證契約不存在」,請求法官判定父親代他們簽名作保的貸款契約無效,不必還款。

法官判千餘萬免還
第一銀行認為,林氏兩兄弟在父母同意下作保,兩兄弟當時雖年幼,但列名公司股東,公司借到錢,兩兄弟也間接獲利,貸款合約應屬有效,一銀還拿出1996年高雄地院判決林氏兄弟應「返還借款」確定判決書,強調是依法追討債務。

法官徐千惠審理後認為,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時代非基於子女利益所簽的契約,小孩成年後若不同意,即屬無效,因此判契約無效,林氏兄弟免還千餘萬元債務。林宗毅昨說:「我月薪3萬多,怎麼還得起,感謝法官讓我卸下沉重負擔,可以安心工作。」弟弟林宗緯目前在服役,他透過胞兄說:「感謝法官。」林父則拒訪。

「銀行不能顧賺錢」
1996年被一銀追債後,林壽山就開始過著躲債的生活,林宗毅說:「父親生意不好後,就搬家很多次,住過很多地方,最後在台北落腳,父母從事百合花銷售工作。」他還說:「當年可能因搬家沒收到開庭通知,法院就依銀行單方說詞判要還款,但當時他們讀國小,就算出庭,要怎麼辯論?」
消基會董事長蘇錦霞表示:「保證人要有資力,銀行讓兒童當連帶保證人很不妥適,肯定法院判決,這可讓銀行在核貸時更謹慎。」兒童福利聯盟處長林武雄痛批:「銀行不能只顧賺錢,也要對兒童多一點關懷。」

將會清查類似個案
立委賴士葆說,1995年《民法》修法後,未成年人不能當保人,至於1995年前的舊案,日前財委會已提案要求,金管會需在6個月內清查未成年人擔任連帶保證人的案例,並要求銀行改善。銀行局長桂先農表示,針對未成年人當連帶保證人的舊案,將要求銀行個案和民眾協商。
至於一銀發生父親借錢、未成年子女作保狀況,一銀主管分析,可能是1992年借貸行為,當時尚未修《民法》,才發生未成年子女作保情事,目前內部正進一步了解案情及判決結果。
至於林氏兄弟能否擔任公司股東,熟諳法律人士說,《公司法》僅限制無行為能力人(未滿7歲)或限制行為能力人(7歲以上、未滿20歲)不得擔任公司經理、董事、發起人及監察人,並未禁止未成年人擔任股東。

一銀借款准幼童作保 事件簿
◎1992/08:當年7歲的林宗毅與4歲林宗緯,被父親林壽山當連帶保證人,向第一銀行南高雄分行借款3000萬元,銀行竟核准貸款。
◎1996/01:林父欠1185萬元未償還。
◎1996/06:第一銀行訴請林父、林氏兄弟還款。
◎1996/09:林父及林氏兄弟未出庭,高雄地院判父子敗訴確定,須還款。
◎1999/01:林家搬到桃園、台北定居。
◎2009/11:林宗毅領到人生第一份薪水,遭一銀扣薪1/3。
◎2011/12:林氏兄弟向法院訴請「確認保證契約不存在」勝訴,免還錢。
資料來源: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