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9日 星期六

逃亡17年 白狼4小時獲釋 [雖未一手遮天.卻也兩手通天.20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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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亡17年 白狼4小時獲釋

警空橋逮人上銬 百萬元交保
〔自由時報記者林俊宏、邱俊福、曾韋禎、徐聖倫/台北報導〕潛逃中國十七年的竹聯幫大老「白狼」張安樂,昨天搭機返台投案。警政署動員六百名警力戒備,張一下飛機,警方在空橋就直接上銬逮人,並移送台北地檢署歸案,檢方訊後諭令一百萬元交保,而他的家人也在十分鐘後將錢火速送達,為張安樂辦妥交保手續,張安樂僅僅短暫失去自由四小時,隨即重獲自由。
民進黨立委潘孟安、蔡其昌等人都批判,從海基會發給張入台證,到張被上銬還能手持統戰的政治標語,「照劇本演出」,可見中國和馬政府早已談妥條件了。
高調返台 立委批照劇本演出
檢方認為,張安樂主動返台、其中涉犯兩起恐嚇罪已逾追訴時效,同案被告均不起訴或無罪確定,無勾串之虞;而他另涉犯組織及偽造有價證券兩罪名是三到十年有期徒刑,雖然犯嫌重大,但和五年以上重罪的羈押要件不符,訊後諭知張安樂以一百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及出海。
移民署表示,張安樂赴中國居住超過四年,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張已轉為「大陸地區人民」,本次回台依規定需持「入台許可證」。
張安樂獲保後稱,對交保結果很滿意,但非常意外,原本以為會被問訊二十四小時、羈押兩個月及關三年。他大讚台灣司法公正,比美國還好,還不忘宣揚他「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政治理念。
張安樂抱著三個月大的孫女步出北檢時說,「現在改變很大,我要四處走走看看,最想和家人及親友好好聚聚」;隨後赴王朝大飯店,與中華統一促進黨成員及友人席開三桌餐敘,席間未見幫派背景人士。
據了解,檢方掌握張安樂分別在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及七月間,涉犯英泉及榮福等兩起恐嚇案,追訴時效至民國九十八年結束。前案起因位在雲林的英泉公司因經營危機,由總經理葉俊麟出面找金主陳進財洽談合作,葉指控陳涉偽造三十張共逾三億多元本票,陳討債不成,透過當時的北檢觀護人蔡式輝,請張安樂、李宗奎、高世川等竹聯幫重量級人士出面,趁葉到北檢出庭後,由高世川圍住葉,言語恫嚇。
此外,張安樂還被控透過當時的雲林縣議長張榮味傳話給葉,要求協商,葉赴約,高世川嗆「打給他死」,並作勢出拳打人。不過,張安樂說,在場者都講台語,他對細節並不清楚,律師也稱,張安樂未介入此案,且法院定讞判決仍無法斷定這些本票是偽造的,同案被告均不起訴確定。
獲保 張安樂:對結果很滿意
至於榮福案,則是男子王孝白出資五百萬元和榮福公司工程師苗為國合作標案沒標成,王男僅索回四百萬元,後來找上天道盟「光頭」林應明出面討債,苗則找張安樂幫忙,張安樂再叫高世川等人協助,雙方約在西華飯店咖啡廳談判,高和光頭認識,協商後,王只拿回四十萬元,其餘六十萬元由喬事者均分,王覺得被坑,出面提出恐嚇及侵占等罪告訴。不過,法院認為這是雙方談妥的,因此,判決無罪確定。

拖吊遇上悍車主 雙雙吃官司 [2013/06.態度不佳.自然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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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吊遇上悍車主 雙雙吃官司

車主被告妨害公務
〔自由時報記者王定傳、吳柏軒、李忠憲/新北報導〕新北市一家民間違規拖吊場業者,準備拖吊違規車輛時,車主趕到現場、拒接罰單,並嗆︰「敢開單,我就搞死你!」隨後欲駕車離開,雙方僵持了42分鐘,業者協助警方蒐證,遭車主指控阻擋去路、涉妨害自由,車主也被控妨害公務,兩人及拖吊車司機都被送進新北地檢署,全都以一萬元交保!
26日下午3時許,新莊交通分隊一名警員,帶著「昱熹民間違規拖吊保管場」的吳姓拖吊車司機及陳姓拖吊車組長,3人分乘兩輛拖吊車,在新莊福德二街執行拖吊,發現一輛休旅車在紅線停車。
警員與陳姓組長下車,按拖吊流程拍攝違規事實、於地上留字,貼第一張封條時,楊姓車主出現,質問︰「你貼什麼貼?」
敢開單 就搞死你!
依「新北市政府執行違規停車拖吊標準作業流程」,違規汽車尚未上架,或輔助輪尚未架設完成時,若車主出現,員警應指揮停止拖吊,並請車主出示駕照、行照,依法當場舉發違停;交警按規定逕行舉發、準備開單時,車主求情,未獲回應即暴怒嗆︰「你敢開單,我就搞死你!」
根據警方調查,楊姓車主還對業者說︰「你們兩個給我小心一點!」交警告知楊男恐涉妨害公務;此時,陳姓組長拿出相機幫忙蒐證,楊男一見相機,轉向業者嗆︰「你拍什麼拍?」業者回說︰「你態度好一點喔!」雙方隨即發生激烈口角。
楊男最後仍拒接罰單,上車準備走人,陳姓組長拿相機在汽車左前方蒐證,吳姓司機站在駕駛座旁,汽車往前開一點,陳嚇一跳,往後退一步,吳則大喊︰「要壓到我的腳了!」拖吊車人員與車主都報案,警員趕抵,終止鬧劇,將在場人員都帶回製作筆錄。楊涉妨害公務,陳、吳兩人則被控妨害自由之強制罪嫌,檢方接手後,通通予以一萬元交保。
吳姓拖吊車司機因身體不適、本已請辭,卻在上班最後一天遇上此事,直呼有夠衰。他說︰「我陪警方執行公務,還被法辦,又沒有打架或擋車,實在委屈。」
助警蒐證 變強制罪
陳姓拖吊車組長說︰「我站在他車頭前,協助警方蒐證,否則位置不對,也錄不到聲音;又沒叫他不要走,他可以倒車離開,絕非故意阻擋去路。如果這都可以成罪,以後誰敢拖吊違規車輛?」記者昨聯繫不上楊姓車主,據悉,他認為本身未觸犯妨害公務,可直接離開,卻被擋下才提告。
律師林威伯說,依行政法,業者具有行政助理身分,依警方指示,遇警民衝突時錄影蒐證並無不當;至於有無觸犯強制罪嫌,需視業者有無阻擋之故意,若駕駛可倒車離開,且業者是協助蒐證,並無故意阻擋,應不構成。

涉案非重罪 檢:張安樂免押 [事先打點好了才敢回來吧.20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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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非重罪 檢:張安樂免押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9日電)北檢今天訊問張安樂後,認定他自行投案告知居所,所涉案件不是重罪,且案發至今逾17年,難認有逃亡、串證,予以新台幣100萬元交保。
台北地檢署指出,張安樂被控民國85年間因涉犯恐嚇取財、組織犯罪條例及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嫌,經檢察官傳拘未到,認定張安樂逃匿而發布通緝,雖然他有逃亡事實,但今天經過承辦檢察官訊問後,認定無羈押必要。
檢方表示,警方移送意旨,指張安樂涉犯組織犯罪條例及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嫌部分,經檢方訊問後,若干涉案情節及疑點已獲釐清。
檢方指出,張安樂是自行返台投案,訊問後已向檢察官陳報他在台的固定住居所,已無逃亡之虞;張安樂所涉組織犯罪條例及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本刑均是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並非5年徒刑以上重罪。
檢方表示,張安樂雖仍有與本案的相關共犯、證人進行串供證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的可能,但因本案是發生在85年間,距今已逾17年,在此期間內,相關共犯已分別經偵查終結(不起訴)或經法院判決確定(無罪),相關的事證均已揭露及查明。
檢方指出,雖然張安樂所涉不符羈押要件,但經訊問後,認定他涉犯組織犯罪條例及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嫌重大,為確保在未來偵查期間能如期應訊及追訴,因此,諭知新台幣10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102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