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2012年8月16日台北訊,特約記者廖靜蕙報導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的「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標準」修正草案,將食品中人工核種「銫」容許量放寬為每公斤600貝克(Bq),引發漣漪。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為首的12個民間團體以「銫廚餘桶」形容修訂後的台灣,昨(15)日記者會上,更要求食品藥物管理局提出食物輻射安全容許標準的健康風險評估,公開研訂標準流程、召開說明會,並公佈進口食品來源和食品輻射檢測報告。 餵人民骯髒食物
現場以「輻射污染食品‧你丟我撿」行動劇,表達日本人嚴格檢測輻射污染食品,避之唯恐不及,而台灣民眾卻因政府寬鬆的政策,將食品中輻射污染銫134+137的容許基準由現行的每公斤370貝克放寬為600貝克,「傻傻分不清楚」將日人檢測後不符合標準丟棄的食品買回來吃的情況。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張宏林更是痛批馬政府團隊不斷餵食不安全的食物給民眾,從美牛、瘦肉精以來,不斷放棄國民健康。他形容馬英九為「餵骯髒食物的總統」,台灣食品包含漁撈,是否有污染,政府應將資訊公開,交代清楚。 放寬容許量毫無章法
嫁作台灣媳婦的日本反核人士小宮有紀子表示,自己回到日本都必須郵購安全的食品,他曾自費拿台灣的米到日本檢測,得知台灣的米在2貝克以下(機器檢驗不出來)沒有輻射污染,對於這麼好的條件,台灣政府卻放寬銫標準,感到不可思議,他質疑台灣政府是否有能力監測輻射污染,尤其對嬰幼兒食品的標準更必須嚴格。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秘書長崔愫欣說,日本核災之後,日本政府將輻射污染暫訂標準為每公斤500貝克,人民是十分不能接受,視為核廢料,一年之後調回100貝克;而台灣居然調高為600貝克,不但不解放寬的邏輯,更無法接受。「政府都說有抽檢,儀器和程序原本就不令人信任,現在又要放寬!」他要求政府公布檢驗過程、比例以及放寬標準的原因。
全家聯合診所精神科醫師蘇偉碩也表示,目前台灣並非不吃輻射污染食品馬上會餓死,卻放寬標準,衛生署應說清楚原因。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董事長陳曼麗也質疑,在日本境內無法販售的輻射污染食品,是否大舉進入台灣,吃進國人的身體裡?
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主席黃淑德理事更指出,國家隨便公布的標準人民不能接受,檢測能力未提升,訂標準根本沒有意義。對於台灣唯一官方認可的實驗室,檢測時不做碎裂化處理,「送驗有意義嗎?」他認為,唯有民間集資自己買儀器做檢測,才能真正做檢測;他也要求政府公開檢測程序以及相關資料。 沒有安全容許量
蘇偉碩表示,輻射暴露從來就沒有「安全容許量」,越來越多的科學報告指出只有零殘存,沒有安全容許量,政府卻告訴人民某個劑量下對人體是無害。「一旦電子穿過細胞就會造成傷害,也許不至於死,但傷害是存在的。」此次修訂了許多核種標準,半衰期都要數十年,意思是說過了數十年輻射才會減半,一旦吃下,一輩子都要受此傷害。
對於食管局表示,日本是核災受害國,假設100%的食物都受到感染,採取嚴格的標準;台灣不是核災區,污染係數0.5(假設50%食物受污染)還比歐美以及CODEX嚴格,已經足夠。蘇偉碩認為,台灣根本沒有進行普查,怎麼知道污染係數呢?他認為應以普查為基礎來計算污染係數,也應公告海關檢驗數值,以此資料計算污染係數,而非參考其他國家的做法。不過,蘇偉碩質疑海關抽驗只整包驗,未能針對可食部分,可能低估總強度。
此外,蘇偉碩認為台灣將乳品、嬰兒食品歸為同一類,和歐美只定出乳品標準,卻未訂嬰兒食品意義不同。未訂嬰兒食品,意味著不得檢出殘存。歐美乳品訂出100貝克的標準,是將乳品視為非嬰兒食品,因為成人也喝。他建議,在制定標準時,應保護基因尚未成熟、餘命長的嬰幼兒,餘命長也表示內曝的時間長。 行政法規缺乏司法審查
對於國內行政法規制定,民眾只能提供意見,未能實際參與立法,台灣邏輯司法網律師田蒙潔認為是《行政程序法》缺乏司法審查的機制所造成的。食管局是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提出「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標準」修正草案,其實152條更重要,即使草案通過,民眾只要有證據,隨時可翻案。
這是美國的民間團體參與行政法規制定重要的保障,有這樣的保障等同於「權利保證書」,田蒙潔說,台灣雖然抄來12年,卻未受到重視,原因在於缺乏司法審查。「美國是准許司法介入審查,因此,法院可以以各種切入角度,幫助民間團體監督行政機關,以司法制衡行政機關。」台灣因缺乏司法審查機制,因此形成有權利沒有保障、沒有救濟的局面。
田蒙潔表示,在美國,政策制定過程中,所有政府掌握到的資訊都必須要公開,包括專業的、非專業的,以避免行政部門基於片段的資訊制定法規。透過此機制讓公民參與、監督、確認行政機關將各項因素納入考慮。以此角度來看,衛生署最需要做的就是把所有掌握的資訊都公開,要讓民眾知情,否則民眾是無法提供意見的。
「訴諸權威是違法邏輯的,以父權思想,認為政府知道甚麼是對民眾最好的,這個時代早就過去了,只是我們的官員還沒有這樣的體認。」田蒙潔認為台灣必須要把這條路走通,讓行政機關知道這是民眾的權利,而且時代不同了,民眾有能力參與專業跟科技的法規制定。
幾位專家學者也表示,修法應立基於充分的資訊下,況且也沒有急於修法的理由,修了可能更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