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記者張文川、陳慰慈/台北報導〕台北市環保局八十七、八十八年度讓十八名借調至內勤的清潔員,仍能領取每月六千元的清潔獎金,但審計處不認帳,認為未實際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的員工,不能支領外勤獎金,環保局為此打了十二年官司向清潔員追討,行政訴訟環保局已敗訴定讞,環保局轉而打民事訴訟,要求十八人返還不當得利共一百九十一萬元,台北地院宣判環保局又敗訴;仍可上訴。
北市環保局人事室主任蔡俊明指出,八十七年審計部來函認為清潔隊員轉調內勤人員不該領取每月六千元的清潔獎金,當年曾請示當時擔任北市市長的陳水扁八十八年是否仍繼續核發獎金,當時市長以特案簽准轉調內勤人員依舊可領取獎金,後因爭議未決,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開始就停發獎金至今。九十四年第一次訴訟,今年再訴訟,兩次訴訟費約六十萬元。對於台北地院判決,環保局局長吳盛忠也表示,尊重法院判決結果,將與相關單位研議後續因應作為。
這十八名清潔隊員都是聘僱人員,支領獎金因考核、請假狀況而不同,其中有八人領滿兩年的全額獎金共十四萬四千元,只有一人低於八萬;經過十幾年的爭訟,至今已有六人離職。
判決指出,審計處八十七年六月發現問題,認為內勤人員不是實際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不得領取獎金,不願核銷這筆帳,發函糾正環保局,要求環保提訟追回獎金。
環保局先打行政訴訟,九十四年最高行政法院認定雙方屬於私法的僱傭關係,裁定環保局敗訴定讞;環保局認為十八人沒有請領獎金的法律理由,屬不當得利,提民事訴訟追討。
市政府要從員工口袋掏走已領走的薪水,被告的清潔員在法庭多感到莫名其妙。
張姓清潔員答辯時說,借調之前長官就說了不會影響獎金,事後卻任意更改勞雇契約、調整薪資結構,「要我退還已領的薪水,不只侵犯員工權益,更破壞人民對政府的信賴,實在鴨霸!」
台北地院宣判,獎金是依照當時的「環保局清潔獎金支領辦法」發放,且審計部八十七年六月就已發現,九月環保局簽請建議修改認定標準,獲得市長同意,並答應繼續發放至八十八年六月為止。法官因此認定獎金已是勞動契約的一部分,內勤清潔員支領這筆錢並未違反法令,不算不當得利,判決環保局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