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歲童遭性侵 法官稱「未違意願」
更新日期:
2010/09/01 12:11
都要被網友罵翻了,因為審理3歲女童性侵案,最高法院高雄分院法官施俊堯、李英勇遭網友砲轟,認為根本沒有同理心。
民國95年3月,55歲的吳姓男子藉故帶牌友的3歲孫女外出遊玩,用眼鏡、吸管、手指性侵女童,直到女童母親幫孩子洗澡時,發現異狀報警。一、二審時,法官都認為男子違反女童意願,一審依性侵未遂判刑4年6個月,上訴到高等法院,吳姓男子則被認定性侵得逞,二審依加重強制性交判刑7年2個月,也須接受強制治療。
但上個月初,最高法院進行三審,由法官施俊堯、李英勇、李伯道、孫增同,審判長邵燕玲五人組成的刑八庭,卻認為女童證詞無法證明男子是違反女童意願進行性侵,全案撤銷發回更審,還要求二審調查被告是否適用刑責較輕的「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
判決一出,網友再度串聯,認為判決過輕。先前高雄甲仙6歲女童遭性侵,法官以沒有哭喊和反抗,認定嫌犯逞獸行時,並沒有違反女童的意願,判處嫌犯3年2個月的案子雷同,不符合人民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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