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8日 星期五

酒駕服勞役104小時 不夠抵罰款 [還是罰太輕,導致酒駕不斷發生, 應按財產或收入比率來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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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服勞役104小時 不夠抵罰款

明年元旦開始,新制酒測達0.15就開罰,有人以為不想易科罰金,改易服社會勞動就能了事;彰化縣李姓男子就是一例,酒駕後易服社會勞動折抵罰款,沒想到流汗做了104小時工作後,仍不夠折抵罰款,提出異議被法官駁回。
48歲李男前年6月14日晚上9時在芬園鄉員草路餐廳,跟朋友吃飯喝酒後騎機車回家,不勝酒力,在芬園鄉彰南路2段失控衝撞路邊轎車,送醫救治時抽血檢驗,酒精濃度超標,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
李事後向男子認錯,賠償車主損失、達成和解,因無不良紀錄,檢察官給予緩起訴2年,附帶條件是到社區易服社會勞動104小時。
李男按時到彰化地檢署觀護人指定地點服社會勞動,每天工作6小時,去年2月1日完成,沒想到今年9月竟收到監理站裁決書,依騎機車酒駕裁罰4萬5千元,佐以勞委會規定的基本工資時薪103元,李男易服社會勞動104小時,僅能折抵1萬712元,還須補繳不足的3萬4288元餘額,並吊扣駕照1年,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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