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3日 星期一

兩女擦撞受傷 私了挨罰3千 [交通傷亡需報案,交通規定,還真得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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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女擦撞受傷 私了挨罰3千

駕駛朋友得注意了,車禍受傷千萬別私了,以免吃罰單!新北市兩名女子,日前騎車擦撞,因為只有破皮擦傷,車損也不嚴重,私下兩千元和解,事後為求心安,到派出所備案,之後卻收到3000元罰單,原來法令規定,車禍有人傷亡,當下就得必須報警處理,事後必須開罰,女子抱怨早知道就不報案。
新北議員江永昌拿出投訴的兩張罰單影本,上頭的違規事實寫著,"駕駛肇事致人受傷,未依規定處置",一張開罰三千,兩張就要6000元,收到罰單的當事人,覺得莫名其妙。
鍾小姐好後悔,因為罰單金額比和解金還要貴,就在一個多月前,她和一名連小姐在這處永和中興街的小巷子發生車禍。因為只有輕微皮肉傷,車損不嚴重,現場沒有紅綠燈,無法究責,兩人私下用2000元和解,為求心安才一起到警局備案,卻吃上罰單。
市議員也批評政府搶錢,要幫當事人尋求解套,不過,現行法令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傷亡,千萬不能移車,以免破壞現場,得報警等待處理,要是擅自移車開罰3000到9000元,如果沒人傷亡,可以記號記號移車,報警處理或私下和解,罰與不罰,端看有沒有人員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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