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資源回收車、廚餘車並不視同公務車輛,一旦在作業過程因停車引發糾紛,不受保障。數百位來自各地方環保局工會成員昨天到立法院陳情,呼籲修改辦法,不要苦了最基層的清潔隊員。
民國八十六年起實施資源回收、垃圾不落地政策以來,垃圾車出動時,通常後方都會跟著資源回收車、廚餘車。 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並未把資源回收車、廚餘車視同垃圾車,以致造成同樣行使收垃圾公務時,一旦發生車禍糾紛,駕駛資源回收車、廚餘車的清潔隊員得面臨較重的賠償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去年高雄市環保局就發生一起個案,一台作業中的資源回收車遭到一輛酒駕的摩托車追撞,由於當時車輛位置剛好在禁停處,導致負責駕駛資源回收車的清潔隊員除了民事賠償,還被判刑十個月,不得易科罰金。
全國環保局工會聯誼會召集人蔣萬金表示,資源回收車、廚餘車穿梭在擁擠的大街小巷中,很難不停在紅線區或併排停車作業,卻無法比照垃圾車執行公務,對清潔隊員、和民眾安全都沒有保障,政府遲不解決問題,讓環保工會成員相當憤怒。
國民黨立委羅淑蕾為此召開公聽會。交通部路政司簡任技正林福山表示,垃圾車的定義應由環保署認定,環保署若能定出垃圾車標準配備、車種一覽表,交通部才能據以辦理車輛登檢領照作業。
環保署廢管處副處長賴瑩瑩則承諾,會在六個月內修改《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明確定義垃圾車輛,以解決現階段包含廚餘、回收等作業車輛不合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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