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九十七年至今環保署就明確告知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墾丁悠活渡假村第三至六區依法應實施環評,但五年過去,墾管處悄無動靜,環保署也沒有後續追蹤。四月八日,悠活案環境影響說明書才送到環保署審查,外界質疑,這「空白的五年」,讓悠活渡假村長期規避環評、違規經營的事實,凸顯政府的怠惰與輕忽。
墾管處長陳貞蓉昨晚受訪時說,悠活渡假村一、二區在二○○六年申請旅館營業許可後,隔年再申請三至六區,墾管處和屏東縣政府都認為:「一至六區實為一體,要求依法環評」,但悠活堅持三至六區不是新開發案,只是變更使用,依環評法規定不須提環評。
根據環保署與各相關單位討論的結論來看,悠活案共六區,分兩批在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八十五年三月送件申請「集合住宅」建照。第一批建照申請送出時,環評法還未公布,因此不須環評;第二批申請審查期間,正好遇「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修正,開發面積未滿一公頃,經主管機關同意即不須環評,依「從新從優」原則,第二批申請少於一公頃、也免環評。
雖然建物做為「集合住宅」不用環評,但是八十八年悠活全區開始營運,沒有一天作為「住宅」使用,全部是以違規的方式對外營業旅館業。到九十五年為止,違規經營的事證明確,但悠活渡假村都「沒事」,沒人開罰、也持續正常營業賺錢。
悠活渡假村於是在九十三年向墾管處提出第一、二區,做為旅館使用,申請執照,二區面積小於一公頃,規避環評。該案未經環評認定審查過,墾管處就在九十四年允許國家公園內既有違法使用的旅館設施「就地合法」, 悠活第一、二區在九十五年二月拿到墾管處核發的旅館使用執照。
九十五年後,悠活渡假村被暫時「切割」為兩部分,第一、二區合法經營旅館,三至六區因沒有經營旅館執照,屬違法營業。內政部營建署、環保署官員皆表示,悠活分一、二區及三至六區申請旅館執照,應可合理推論是在規避環評,都在鑽「一公頃以下免環評」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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