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2日 星期日

朝野立委︰軍人叛國 沒時效性 [林毅夫叛逃大陸35年.對於自己生長地方都可以背叛的人.無話可說啊.20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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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野立委︰軍人叛國 沒時效性

中國時報【林佩怡、楊毅、蕭博文╱台北報導】
林毅夫叛逃大陸35年,我軍事檢察單位依投敵罪發出通緝令,追訴時效是否完成屢起爭議,立委不分藍綠皆認為,軍人叛國不該有時效性。國民黨立委立委林郁方說,軍人叛國在全世界都是很嚴重的事,即使移到一般民間法院,也不應和過去軍審系統差距太遠。
林郁方說,軍人叛國是何等嚴重的事,目前社會上對於讓林毅夫回來、解除通緝的聲音並不是很強烈,未來檢察官或法官在審理時,應考量外界看法。
民進黨立委蔡煌瑯則認為,林毅夫想回故鄉,要先尊重中華民國法律,須先自首投案,到時再來釐清應負多少刑責,若他不願自首,「連簽證都不用給他。」
國民黨立委馬文君則呼籲,除考量人權外,也應考量軍人的身分和一般人不同,軍方也應站出來明確表達立場。
國民黨立委詹凱臣指,叛國罪本來就沒有時效問題,「應該永遠被追溯到底」,但因軍法移至一般司法,未來林毅夫很有可能獲得自由,令人無法接受。
民進黨立委蕭美琴也說,法律還在,只是把軍審系統移到司法系統,叛逃並沒有除罪化,林毅夫案件不會、也不該有所不同。
林毅夫的投敵行為屬「既成犯」或「繼續犯」,影響追訴時效是否完成、通緝是否有效。若採「既成犯」見解,林毅夫投敵案的追訴期自68年起算;若採「繼續犯」說,有人認為林持續投敵、行為未了,追訴期尚未起算;甚至有人主張,我國在80年終止動員戡亂時期,林的投敵行為已終了,應從80年起算追訴期。
國防部曾多次強調,林毅夫投敵持續積極參予共黨組織活動,犯行屬「繼續犯」,犯罪追訴權尚未起算,因此通緝於法有據;但有人主張,林的投敵行為早在民國68年就完成屬「既成犯」,舊法規定投敵罪的追訴期為20年,因此追訴時效早已完成,檢察官不該再發布通緝令。
也有法界人士認為,我國在80年5月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大陸已非叛亂團體,林毅夫的投敵行為最遲應於80年終了,追訴期應自80年5月1日起算,且因軍檢對林發布通緝而暫停追訴時效5年,再加上舊法的20年追訴時效,因此追訴權到105年5月即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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