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14-07-31
〔記者黃立翔/台北報導〕高速公路局昨天確認遠通電收已完成國道收費員安置,但有一封任用書寄送失誤,判罰四百五十萬元,遠通電收不服,反批「不符比例原則」,拒繳罰金,並要求協調委員會處理。
ETC案罰5.4億 全不理
遠通電收從前年開始,先後因ETC使用率不足及電子門架建置落後,被高公局裁罰五.四六億元,卻一路拒繳罰金,並與高公局打官司,甚至立法院決議繳費通知函應由遠通吸收,遠通也拒絕代墊,每月照寄帳單給高公局,亦即高公局罰歸罰、要求歸要求,遠通一概相應不理,高公局也莫可奈何。
國道收費員自救會會長林碧煌說,收費員轉置並不順利,一半以上的人一開始就不相信遠通另謀頭路,另外一半也只有一百廿五人正式獲得頭路願意上工,其餘不是不回應,就是媒合後又沒報到或是離職。高公局卻認定遠通只要給了工作就算轉置成功,雙方落差太大。將向新北市勞工局申訴並提集體民事訴訟,十一月將重回國道抗爭,要爭一份合理的工作及應有的年資補償。
轉置寄件失誤 又罰450萬
高公局在七月廿一日判定遠通電收對轉置收費員的安置做法違約,限一週改善,廿八日到期,經過兩天重複檢核,發現兩百份任用信中仍有一件寄送錯誤,前天緊急補件,依規定要罰四百五十萬元,但認定收費員轉置工作已全數完成。
高公局副局長吳木富說,遠通上週寄出第二波修改過的任用通知書給兩百名收費員,其中應寄給田寮收費站一名收費員的,卻誤寄給岡山收費站另一名同名同姓的收費員,經緊急補件遞達,已經達成ETC投資計畫書要求,但廿一日到廿九日的改善期仍算違約,共九天,依合約日罰五十萬元,共四百五十萬元懲罰性罰款。
遠通反批 不符比例原則
遠通則發布新聞稿,強調五月十九日提供兩百多份職缺,五月廿三日收費員回覆任職意願後,即已全數完成轉置作業,後續作為都是「合約外」的關懷作為,遠通轉置九百多名收費員,只因其中一件文書作業瑕疵被罰,不符比例原則。其實,這位收費員七月初就回覆不接受任用,根本不須重複寄送。
遠通強調,依照ETC建置營運契約,必須是「缺失情節足以影響本契約之履行時」、「經營不善」和「嚴重影響高速公路收費營運管理之情節重大之情事」才能算違約,收費員轉置又不影響電子收費,不應以此認定違約。高公局則表示,遠通未做好轉置已影響政府形象,當然對ETC有重大影響。
前收費員 轟高公局包庇
林碧煌說,遠通未能在去年底完成人員轉置,就已違約,高公局卻一路包庇,這次明著輕罰遠通,暗地裡卻是讓遠通輕易過關,遠通得了便宜還賣乖,一路拒絕五億多元罰金,高公局也束手無策,根本就是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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