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9日 星期三

雷曼投資人逆轉勝 判銀行全賠.嘉義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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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投資人逆轉勝 判銀行全賠

更新日期:2010/05/19 02:30 廖素慧、郭良傑/綜合報導
中國時報【廖素慧、郭良傑/綜合報導】
雷曼連動債震撼全球,台灣至今仍有受害者透過訴訟「討債」。嘉義縣一位六旬鄭姓婦人,欲買外幣定存保單,卻被銀行理專推銷雷曼連動債商品,結果慘賠一百一十二萬七千餘元;鄭婦不甘提訟,法官認為銀行未善盡「風險極限」告知責任,致婦人誤認是買定存保單,判決銀行全數賠償。此案仍可上訴。
當事人鄭婦陳述,她是京城銀行朴子分公司長期客戶,與侯姓、黃姓兩名理財專員熟識。九十七年三月間,她到銀行詢問澳幣定存投資事宜,理專趁機向她推銷「澳幣百分百保本之二年期定存商品」(全名應是「二年期澳幣定息保本連動債」)。
銀行未盡責告知風險 二審敗訴
鄭婦指出,銀行提出的定型化契約文字細小,夾雜英文資料,她僅國小畢業、又已六十多歲,根本沒有能力立即了解內容,理專僅花廿分鐘向她說此商品的種種好處,她因信任理專,認為是保本商品而購買。
鄭婦主張,雷曼兄弟破產後,才知道自己買的是連動債,根本無法贖回,國內目前投資者平均獲賠償金額不到二成,相較於其他國家超過六十五歲的投資人,可拿回投資金額七○%以上,六十五歲以下可拿回六○%,凸顯台灣銀行業強勢無理。
銀行辯駁表示,鄭婦是塑膠工廠負責人,在銀行存有多筆外幣定存,且九十三年間曾投資類似商品,侯姓理專也確實告知此商品特性及風險,且每月定期寄對帳單給鄭婦,告知投資淨值及損益,已善盡告知責任。法官審理,銀行賣此商品收取手續費,卻未依信託法、民法規定,盡善良管理人義務,未適時主動通知風險變動。定型化契約,非充分時間閱讀,確難立即知悉重要內容。
投資難友們串連 陸續告贏銀行
法官表示,鄭婦購買此商品已表達務必「保本」,不得有全損之風險,銀行及理專卻未針對不保本的風險極限,做詳細說明,致鄭婦誤認自己購買的是定期保單,判決銀行賠償鄭婦所有損失。
事實上,台灣高等法院今年初已有首件判賠定讞案例,鼓舞許多投資人,透過網路串連起來向銀行求償。桃園一位投資人委由中國信託投資一百萬元的雷曼連動債,不甘心賠光老本,告上法院求償,一審桃園地院判他敗訴,上訴二審後出現大逆轉。
高院認定,中信銀未明確告知有風險,而理專也無法證明曾向投資人說明風險,讓投資人誤以為可以保本,因此判中信銀敗訴定讞,應賠償七十多萬元。中信銀敗訴後,雖然聲請再審,但仍被高院駁回。
另外,苗栗一名投資人也向銀行求償成功,投資難友上網聲稱是「連勝皆捷」,也讓更多投資人,決定繼續上訴及聲請再審,盼能告贏銀行,扳回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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