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甸身障派遣工 扣到剩半薪
更新日期:
2010/05/16 02:22單厚之/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單厚之/台北報導】
協助身心障礙者的社福團體,驚傳剝削身心障礙者的薪資。一名在立法院從事清潔工作的伊甸基金會派遣員工,每天工作八小時,鉅眾清潔公司也付給伊甸基金會每月二萬二千五十元,但伊甸基金會扣除管銷、保險、稅金等各種成本之後,卻只給他一萬一千到一萬三千元左右的薪資。
日前,伊甸派遣到立院工作的黃姓員工,因背負二百餘萬的卡債,薪水即將被強制執行三分之一,擔心生計發生問題向立委助理求助,想瞭解像自己這樣薪資低於基本工資的,是不是有其他的補救措施?此時才有立委發現,這名每天從早上六點半工作到下午四點的身障清潔工,每個月居然只能拿到一萬一到一萬三千元不等的薪資,引起譁然。
扣成本 清潔工月領一萬一
根據伊甸提供的資料,鉅眾每月支付伊甸二萬二千五十元,今年一到三月,伊甸每月支付給黃姓員工一萬一千兩百元到一萬三千六百元不等,其中的差額包括伊甸的管銷費用、開發票的稅金、團體保險,以及伊甸身為雇主必須要負擔的勞健保、還有未來依照《勞基法》必須給予黃員有薪假的員工福利。
黃姓員工在立法院工作卻實領連資本工資都不到的薪水,立法院總務處表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政府機關每年採購身心障礙福利團體之物品及服務項目之總金額比率為五%,今年立法院環境維護一千六百餘萬的工程,由鉅眾公司得標,鉅眾又將合約中進用身心障礙者的部分,分包給伊甸基金會附設的「阿萬師清潔工作隊」。不過,立法院已依規定在清潔維護外包的契約書中,載明總價的五%必須分包給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鉅眾公司也依契約書規定的比率外包給伊甸。消息傳出後,總務處曾介入了解,並再次要求鉅眾公司要確實依契約書的規定辦理。
立委批 拿身權法剝削障胞
鉅眾則表示,當初雙方議定伊甸要提供三名身心障礙者從事清潔工作,一年總價款是八十萬元,但至今只有黃姓員工一人來上班,鉅眾依合約比例每月給付伊甸兩萬兩千餘元。鉅眾表示,黃先生是伊甸的派遣員工,他們並不瞭解黃先生的薪資,直到媒體上門,才知道該員工只拿到一萬一千元,再向伊甸詢問的結果,得到一切都符合《身權法》,他們無能為力。
立委徐中雄指,伊甸基金會一手拿政府的補助、一手拿社會的捐助,居然還剝削身障者,把所有成本轉嫁給身障者,連雇主應該負擔的勞健保,也要身障者負擔。徐中雄強調,《身權法》原本是希望能夠提供身心障礙者更多的機會,如今卻成為社福團體剝削身心障礙者的法源,完全違背當初的立法意旨,整個制度都有重新檢討的必要,主管機關也應該加強監督,回歸《身權法》的初衷。
協助身心障礙者的社福團體,驚傳剝削身心障礙者的薪資。一名在立法院從事清潔工作的伊甸基金會派遣員工,每天工作八小時,鉅眾清潔公司也付給伊甸基金會每月二萬二千五十元,但伊甸基金會扣除管銷、保險、稅金等各種成本之後,卻只給他一萬一千到一萬三千元左右的薪資。
日前,伊甸派遣到立院工作的黃姓員工,因背負二百餘萬的卡債,薪水即將被強制執行三分之一,擔心生計發生問題向立委助理求助,想瞭解像自己這樣薪資低於基本工資的,是不是有其他的補救措施?此時才有立委發現,這名每天從早上六點半工作到下午四點的身障清潔工,每個月居然只能拿到一萬一到一萬三千元不等的薪資,引起譁然。
扣成本 清潔工月領一萬一
根據伊甸提供的資料,鉅眾每月支付伊甸二萬二千五十元,今年一到三月,伊甸每月支付給黃姓員工一萬一千兩百元到一萬三千六百元不等,其中的差額包括伊甸的管銷費用、開發票的稅金、團體保險,以及伊甸身為雇主必須要負擔的勞健保、還有未來依照《勞基法》必須給予黃員有薪假的員工福利。
黃姓員工在立法院工作卻實領連資本工資都不到的薪水,立法院總務處表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政府機關每年採購身心障礙福利團體之物品及服務項目之總金額比率為五%,今年立法院環境維護一千六百餘萬的工程,由鉅眾公司得標,鉅眾又將合約中進用身心障礙者的部分,分包給伊甸基金會附設的「阿萬師清潔工作隊」。不過,立法院已依規定在清潔維護外包的契約書中,載明總價的五%必須分包給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鉅眾公司也依契約書規定的比率外包給伊甸。消息傳出後,總務處曾介入了解,並再次要求鉅眾公司要確實依契約書的規定辦理。
立委批 拿身權法剝削障胞
鉅眾則表示,當初雙方議定伊甸要提供三名身心障礙者從事清潔工作,一年總價款是八十萬元,但至今只有黃姓員工一人來上班,鉅眾依合約比例每月給付伊甸兩萬兩千餘元。鉅眾表示,黃先生是伊甸的派遣員工,他們並不瞭解黃先生的薪資,直到媒體上門,才知道該員工只拿到一萬一千元,再向伊甸詢問的結果,得到一切都符合《身權法》,他們無能為力。
立委徐中雄指,伊甸基金會一手拿政府的補助、一手拿社會的捐助,居然還剝削身障者,把所有成本轉嫁給身障者,連雇主應該負擔的勞健保,也要身障者負擔。徐中雄強調,《身權法》原本是希望能夠提供身心障礙者更多的機會,如今卻成為社福團體剝削身心障礙者的法源,完全違背當初的立法意旨,整個制度都有重新檢討的必要,主管機關也應該加強監督,回歸《身權法》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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