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5日 星期日

1200罰鍰興訟 國產局告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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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罰鍰興訟 國產局告輸

更新日期:2010/09/06 04:11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為了1200元罰鍰,台中縣環保局和國有財產局告上法院!
法官:公家犯法與庶民同罪
台中縣環保局發現高美濕地附近的國有地遭人傾倒建築廢棄物,發文要求清理未果,即開出1200元罰單,國有財產局提起行政訴訟,認為環保局未溝通就開罰,已背離行政程序法原則,但法官審理認為,公家犯法與庶民同罪,判處國有財產局敗訴,必須支付罰鍰。
判決書指出,台中縣環保局去年5月間,發現清水鎮高美濕地一帶的公有土地,遭人丟棄大批的營建廢棄物,追查之後得知這塊土地屬於國有財產局管理,即行文限期90天之內清除完畢,沒想到在9月1日期限結束後再度勘查,卻發現廢棄物依然存在,因此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規定,裁處1200元罰鍰。
對於台中縣環保局處以1200元罰鍰,國有財產局表示不服並提起行政訴訟,由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法官審理時,國有財產局表示已與民間廢棄物清運公司簽約,在9月28日處理完畢,並非不理不睬,而且國有財產局與台中縣環保局同為政府機關,環保局在沒有通知下就逕行裁罰,使得政府橫向連繫功能喪失殆盡,導致行政部門相互間微小金額的糾爭,必須由司法機關決斷,顯已背離行政程序法。
雖然國有財產局對於1200元罰鍰有所不滿,但法官認為,環保局針對一般民眾所有的土地髒亂問題,也是給予一定期限清理,否則就會開單處罰,公家犯法與庶民同罪,不能有所區別,判處國有財產局敗訴,必須支付12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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