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日 星期四

欠繳3800元ETC過路費 竟被罰近16萬 [一些不合理的事, 都可以做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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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繳3800元ETC過路費 竟被罰近16萬

〔自由時報記者蔡偉祺/台北報導〕欠了三千八百元過路費,竟被追討近十六萬元罰款!
立委管碧玲昨天在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質詢指出,有名常在高速公路奔波的營業員向她陳情,因ETC忘記儲值,一個月違規九十五次,遭罰款十五萬八千一百元。管碧玲質疑,交通部委託遠通電收寄發催繳通知不符合規定;且未繳通行費也不屬可連續處罰項目,現在每過一站都被罰,適法性有問題。

每過一站都被罰 不符規定
管碧玲說,這名擔任營業員的民眾,每天都要行駛高速公路,最高紀錄一天來回要過十六次收費站,但六月時,和太太兩人都忘記儲值,一個月下來,因餘額不足又沒接到補繳通知,被連續處罰,收到九十五張罰單,其中四十七張是三百元罰鍰,其餘每張罰三千元,合計罰款高達十五萬八千一百元。
管碧玲批評,過收費站九十五次,通行費也不過三千八百元,但就因逾期繳款,要被罰近十六萬元,相差超過四十一倍,不符比例原則。
她並說,依法對餘額不足的民眾,應寄發書面通知催繳,但這名陳情人並沒有接到催繳通知書,就算發簡訊,也不能替代書面通知效力。書面通知應由高公局寄發,現在卻委託遠通執行,另外,駕駛人上高速公路,應是同一次的駕駛行為,但每一站未繳費都被處罰,也不符合連續處罰的規定。
計程收費後考慮一天只罰一次
不過,高公局業務組長彭煥儒說,ETC屬BOT案,依法務部解釋,可以將寄發書面補繳通知的公權力委託給遠通執行;違規開罰,則是警方處理,符合相關規定。
另外,彭煥儒說,處罰地點相差六公里,就可視為不同違規行為,以現在各收費站距離來算,連續處罰沒有問題;但他也說,未來改以計程收費後,會考慮將這樣的違規,改為一天只處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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