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記者李忠憲/新北報導〕新北市新莊區63歲曾姓婦人擔心樓下腳踏車絆傷人,今年2月將它移到附近路邊,車主60歲潘婦以為失竊報案,後來得知上情不願提告、求償,仍被警方依竊盜罪法辦,新北地檢署昨依罪證不足不起訴曾婦,並認為警方為衝春安績效,做法草率。
警方喊冤:係依法移送
對於檢方的指控,新莊分局昨天喊冤,強調筆錄中是記錄車主要提告並要求民事賠償,且因竊盜是公訴罪,警方依法送辦,且刑事訴訟法只規定嫌犯的筆錄要全程錄影錄音,對於被害人的部分沒有規定;記者昨無法連絡上曾、潘兩名婦人,無法得知回應。
檢方指出,本案發生在2月19日早上7點,曾婦外出運動返家,被放在住處一樓的老舊腳踏車撞到腳,她擔心別人也受害,發現腳踏車是搬家不久的潘婦所有,原想將它移到大門前放,但因為停滿機車,才改移到附近的路邊。
問話用牽 筆錄寫竊取
潘婦稍晚發現腳踏車不見,立即向新莊警分局中平派出所報案失竊。警方前往現場查訪,剛好問到曾婦,她便說腳踏車是自己牽走的,並帶警察前往放置地點。警方遂要求曾婦到派出所協助了解案情,並連繫潘婦到派出所。
檢方說,勘驗的偵訊光碟顯示,當時潘婦到派出所得知來龍去脈後,向曾婦驚呼「唉呦!怎會是妳?」向警方表示不願提告也不願索賠,但警方仍堅持要將曾婦法辦,製作筆錄時以「牽(台語)」腳踏車問話,卻在筆錄上記載為「竊取」,完成後將她依竊盜罪函送法辦。
檢方調查後不起訴
檢察官開庭,曾婦否認偷車,潘婦也說根本沒有想要提告和求償,檢察官勘驗製作筆錄光碟,發現曾婦表情惶恐,且警方未提供告訴人潘婦的筆錄光碟,認為警方作法草率,調查後不起訴曾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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