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記者李忠憲/新北報導〕未經同意進入他人屋內,會觸犯「侵入住宅罪」眾所皆知,但未進屋內,只在樓梯間等公共空間滯留也會觸法,民眾應當心!
3男找人 尾隨住戶上樓
張姓男子等三人前往新北市蘆洲一棟公寓找人,他們利用住戶打開一樓鐵門返家時尾隨進入,循樓梯上樓,未料按錯門鈴,按到當時擔任新北市刑大小隊長邱昱聞的住所,邱要他們離開,三人不理會,邱憤而提告;板橋地院將三男各判拘役三十至五十日,上訴也被駁回,全案定讞。
台大法律系畢業、目前就讀警大研究所的偵查佐邱昱聞,昨天受訪表示,事情發生在去年十二月間,當天他聽到門鈴響,開門問站在門口的張男:「有什麼事?」對方支吾說,要找什麼陳先生、李先生,他又問:「樓下有門禁,你怎麼進來的?」並發現還有人站在樓下的樓梯間,他直覺這批人有問題,喝道:「沒經過同意進來,請出去!」雙方發生口角。
錯按門鈴 拒絕離開挨告
邱說,他打算將門關上卻被張男擋住,另兩名王姓、何姓男子也跑上樓助陣,他當場表明:「我是警察,請你們出去!」對方不理會,他立刻請母親報警,員警趕到要三人離開,對方仍無動於衷,他決定提告。
三嫌出庭時說,他們是來找人,有其他住戶同意才進來公寓,不離開是因為邱男已報警,認為應等警察來。但整棟公寓沒人出來替被告作證。
稱經住戶同意 無人作證
法官認為,「住宅」意指人類日常居住場所,大樓或公寓等樓梯間雖只供住戶出入通行,但整體來說仍屬大樓 、公寓的一部分,而刑法上「無故入侵」是指行為人無權、無正當理由或未經屋主同意進入住宅或建物,無免責條款,本案三人被多次要求離開,不能以「等警察」理由來免責,因此認定是故意。刑法三○六條「侵入住宅罪」最重可處一年徒刑。
一名資深法官表示,侵入住宅為告訴罪,如果侵入者被要求離開時,馬上配合離去,對方應不至於提出告訴。
律師林俊峰提醒,合法設置禁入設施的區域,包括圍牆、圍籬、鐵絲網等,未經許可不要擅入,否則也有觸法之虞;若先獲同意進入,之後被要求出去卻不離開,一樣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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