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日 星期五

稅務法務-租賃收入可認列43%費用 [房東若無法提出房屋修繕等費用的憑證,可按全年租賃收入的43%認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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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租賃收入可認列43%費用

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包租公包租婆看過來!財政部已核定,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的納稅人,今年申報房屋租賃所得時,可按全年租賃收入的43%認列為必要費用,並以餘額作為所得額,在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已核定101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賦稅署官員表示,有關房屋租賃所得的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均與去年相同,房東若無法提出房屋修繕等費用的憑證,可按全年租賃收入的43%認列費用。
除了上述方式,納稅義務人也能逐項舉證房屋損耗及費用支出項目,包括折舊、修繕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與以出租財產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的保險費、向金融機構借款購買出租屋的利息等。
官員強調,上述項目都可以核實扣除,納稅義務人必須附上相關憑證或單據,才能適用逐項扣除房屋損耗及費用支出的計算方式。
包租公(婆)選擇那種報稅方式較好呢?財政部官員說,房東可以自己算,如果必要費用的金額比費用標準高,就選擇必要費用,可以少報一點稅。另外,官員指出,如果納稅人只是出租土地,沒有地上建物可供出租,則只能扣除該土地當年度所繳納的地價稅,不得扣除43%的必要損耗和費用。
納稅義務人若是將房屋無條件借給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使用,如果屬於非營業使用,納稅人就必須提出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為無償借用的契約影本,並於法院完成公證,以便申報時提供國稅局查核。
若無法提出上述證明文件,稅捐機關就會按照當地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至於無條件將房屋租借給第三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無論當初有沒有收取租金,國稅局都將按照當地的租金狀況,一律計算租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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