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6日電)民眾在臉書發言,應避免情緒性謾罵,否則容易吃上官司。法界人士指出,在臉書上貼文,等於張貼在公告欄,有散布於眾意思。
1名大眼女模在臉書上罵另名女子「不要臉」、「賤女人」、「搶男友」等語,被檢方依公然侮辱罪起訴;1名自稱雙性戀女子,在臉書上張貼另名女子照片,並稱「這女人身材再好,我都不想騎」等語,被檢方依公然侮辱及誹謗罪起訴。
此外,1名網友被控在臉書上辱罵他人「賣國賊」,事後貼文道歉啟示,被法院依公然侮辱罪,判拘役20天。這些案例說明,在臉書上發言應謹慎,否則容易吃上官司。
前台北地檢署專辦網路犯罪權威、律師張紹斌指出,臉書(Facebook)是新興個人電子傳播媒介,使用者雖然可以設定權限「誰來閱讀」,但是在臉書上發言,等於張貼在公告欄,有散布於眾意思。
張紹斌說,如果沒有散布於眾意思,使用者大可把文字訴諸筆記本或是打在word,因此使用者若辯解「不小心」或是過失,均不被採信。
在臉書上什麼樣的發言,容易被告?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施宣旭指出,「情緒性的謾罵,像是三字經」。他舉例,有人因批評一篇文章被告,檢察官在辦案時,就會去審酌他發言,是有所本的評論,還是故意侮辱,若發言內容涉及捏造事實,還有可能吃上誹謗官司。
施宣旭說,公然侮辱與誹謗都是告訴乃論,若雙方和解,原告願意撤告,被告就沒事了,提醒民眾仍應注意,別讓一時的心情發洩,換來刑責。
「因臉書發言不當,遭判刑確定的案例不少」,台北地檢署執行科檢察官張志全說,被告通常是得易科罰金,他們來繳錢時,大多不甘願,甚至抱怨,只是用「代號」指誰怎樣,又沒有特定是誰,都是原告自己「對號入座」。
曾任廉政署駐署檢察官的律師於知慶則說,依照實務經驗,在臉書上轉載他人文章或是照片被告的人也不少,提醒民眾轉載時,應引用出處,千萬不要以「複製、貼上」,將文章及照片,當成自己創作,否則淪為違反著作權的被告。10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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