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4日 星期五

酒駕確定入獄 老闆即可解僱 [2013/06.罰則太輕,導致酒駕不斷發生, 應按財產或收入比率來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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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確定入獄 老闆即可解僱

〔自由時報記者陳文嬋、謝文華/綜合報導〕酒駕新制上路,高市府勞工局科長羅永新表示,勞工酒駕被移送法辦,經法院判決坐牢確定,雇主可依勞基法解僱,工作權恐不保,呼籲勞工小心。
酒駕新制規定酒測值超過○.二五毫克,觸犯公共危險罪,直接被移送法辦,面臨二月至二年坐牢,併科罰金二十萬元罰款。根據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三款明訂,勞工如「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勞動條件科長羅永新指出,一旦酒後駕車被科處有期徒刑,經法院判決確定要入監服刑,老闆可直接解僱勞工,一毛資遣費都不用付。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代理處長王厚偉則表示,雇主不能因勞工酒駕遭移送法辦,就逕行將其解僱,必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宣告定讞,且不得緩刑及易科罰金者,雇主才可將其解僱。
王厚偉另指,若酒駕勞工本身是公車、貨櫃車、計程車駕駛,或開飛機、操作高危險機台者,在當班時有酒測反應,或已發生酒駕撞死人,事證確鑿,造成重大公安疑慮、公司商譽嚴重受損,雖此名勞工仍在交保候傳、法院未判刑期間,雇主仍可將他暫時調職、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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