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李明賢、林偉信、陳志賢╱台北報導】
會計法修法爭議出現解套空間,主計總處昨邀集法務部、行政院法規會研商討論後,認定會計法修正條文雖未明列教授,但從委員原提案意旨,都含教授在內。政院發言人鄭麗文昨也說,這就是會計法主管機關的法律見解。
立法院夜襲火速通過「會計法」修正案,法界痛批,立院在未經妥適討論下,草率修法,無視人民對法的感情期待,簡直是一場荒腔走板的鬧劇,這種立法本身就是不法。司改會更呼籲由審判機關提出釋憲案,由大法官會議負起解釋法律之責,宣告此修法無效!
此外,行政院卻在昨晚大張旗鼓解釋法令,認為除罪對象包括教授,此舉引來侵犯司法權的爭議。司法人權促進會理事長、政大法律系副教授楊雲驊直呼不可思議,他說,這種憲政原理ABC,也是我國五權憲法精神,人人知曉,行政院怎可逾矩,干涉司法權,難道以後承審法官要拿著行政機關的解釋,據此對教授特別費案作出判決嗎?
鄭麗文表示,由於主計總處是會計法的主管機關,因而昨日由主計總處會同法務部與行政院法規會研討後認為,修正條文雖未明列「教授」,但從委員原提案的意旨及說明,都含「教授」在內,非常明確。
鄭麗文並說,條文規範的客體是「研究計畫費」,大專院校「職員」中參與研究計畫者,是以教授為主要研究人員,行政人員為輔,協助投標、用印、核銷等庶務工作;所以條文中所稱「職員」,依立法說明,也包括教授與行政人員在內。
楊雲驊則直指,會計法修正案,除了法條文字脫漏外,尚有刑事、民事責任的除罪範圍、有無違反法律禁止規定、是否有架空現行貪汙罪立法精神等,共有高達八項法律爭議,這些問題依憲法權力分立精神,理應由司法機構進行法律解釋,而非行政院。
法界實務人士更痛心地說,所有在學校上課讀過憲法的人都知道,憲法第78條明訂,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行政院急著為特別費解套,竟違憲做出法令解釋,形同將政治的黑手,伸進純淨的司法審判中。
一名法院資深刑事庭長指出,我國法院規範的審級制度,就是要讓下級審的判決,透過上訴,由上級審進行檢視,如果無法形成共識,則由最高法院全體法官會議做出決議、判例,或由司法官大法官會議進行違憲審查,統一法律解釋。
這位庭長批評,如果行政院可以擴權,逕自對立院三讀通過的法令做出解釋,那乾脆將全國法院都廢除,回到行政權獨大的專制國家,根本不需要透過司法來保障人民權益,抗衡擁有龐大行政權力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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