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修正草案」,增列公務員因雙重國籍遭撤職者,須繳還已領薪俸。條文若經三讀通過,如再發生前國民黨立委李慶安雙重國籍案,將可依法追討在職期間的俸給。
喧騰一時的李慶安擁有美國籍案,二○○八年遭揭露後,李辭去立委,中選會並認定李自一九九四年至二○○五年擔任公職期間擁有雙重國籍,違反參選資格相關法律規定,決議註銷她台北市議員及立委當選證書。但李慶安在議員及立委任內的俸給上億元,則無法源可追回。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通過民進黨立委邱志偉的提案,雙重國籍者擔任公務人員,被發現而被免職者,「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應予追還」。邱志偉強調,當事人最清楚自己有無外國籍,若擁外國籍還報考國家公務員,顯違忠誠義務,僅予撤職難收遏止之效,應一併追回其不法所得。立委吳宜臻說,公務員有雙重國籍,通常主觀上知情,甚至是故意隱瞞,追回俸給有警惕效果。
另就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禁止被任用為公務員,該條款早受身障、人權團體詬病,昨在朝野立委共識下,通過立委陳節如版草案,刪除該規定;同時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考試院、行政院全面檢視、修正所有歧視精神病患者就業權之相關法條。
公務員任用 刪除精障歧視條款
這次修法考試院與行政院也會銜另提出對案,將禁止條件改為「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異常,致不能勝任職務者」。但朝野立委皆質疑院版草案多此一舉。立委廖正井說,真的病到不能勝任職務者,自己就會請假了,這種法條缺乏血性。立委尤美女也批評,這違背兩人權公約之規範。
針對刪除歧視條款,殘障聯盟秘書長王幼玲感慨,這是十幾年來努力的成果,修法只是破除歧視的第一步。何以不能勝任工作的症狀這麼多,卻只針對精神病?況且,真的嚴重到無法工作,一般人事考核就能處理了,院版草案不切實際。
委員會也就防止考生以原住民身分參加原住民特考,經任用後卻拋棄身分,初審通過立委鄭天財提案,規定經原住民特考及格後,未具有或喪失原住民身分者,亦喪失公務員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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