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4日 星期三

夫6年換29個工作 妻訴離判准 [男人還是要負起責任, 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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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6年換29個工作 妻訴離判准  自由時報電子報〔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台灣諺語有一句「一年換廿四個頭家」,真實生活中,也真有人六年就換了廿九個頭家,令人稱奇。
新北市的劉姓婦人日前向法院訴請離婚,她指出,丈夫劉某工作不滿一個月就離職的公司多達十八家,工作一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的也有五家,總計短短六年就換了廿九個頭家。板橋地院法官認定,劉某確因更換工作頻繁,導致無法養家,判准離婚,並將子女監護權判給劉女,全案可上訴。
提出丈夫「勞保退保資料」佐證
劉女控訴,她九十四年嫁給劉某,長女出生時,因考量家庭經濟需求,決定夫妻分隔南北兩地工作,共同努力賺錢養家,沒想到丈夫南下雲林借住她娘家,卻整天無所事事,九十五年,她的父母忍無可忍,將這個懶惰女婿趕出家門。
婚後三年她懷第二胎,重返兩人在三重的原住處,她懇求丈夫早日找工作,但他依然故我,她只好回娘家,從此再也沒有聯繫。
劉女指出,丈夫常自以為換工作後薪水就會更高,事實上反而導致沒錢支付小孩教育、家庭開銷等費用;誇張的是,劉女提出丈夫的「勞保退保資料」,顯示他六年來服務過廿九家公司,竟有十八家做不滿一個月就離開,而一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的也有五家,至於待業期間最長三個半月,但自去年八月迄今,都沒有投保紀錄。
丈夫喊冤生活艱苦 才無力養家
對妻子的指控,劉男坦承曾暫住丈母娘家一年多,但有努力找工作,只是找不到他要的那種,他承認丈母娘曾給他錢買便當吃;至於個人工作概況,他也承認確如妻子所言,但主要是他以前是從事服務業,後來才去學技術做專業銑床(一種主要用於金屬切削的機床)工作,卻被裁員。
劉男辯駁,他是因家貧、生活艱苦才無力養家,但不能說他惡意遺棄家人,他無法接受妻子輕率剝奪子女享有天倫的權利,且民法中根本沒有因薪水收入太少,就須離婚、監護權分離的規定,他向法官表示,願竭力挽救婚姻、努力賺錢,以避免子女有母而無父。
但法官依據劉女提供的勞保退保資料,認定劉男確因更換工作頻繁導致無法養家,致妻返娘家居住,且自九十九年後兩人幾無往來,顯見夫妻關係早已名存實亡,依據民法「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作出上述判決。
劉女的委任律師陳逸如昨表示,本案訴訟主軸在於,劉男對家庭不聞不問,投保資料只是佐證其行為,至於判決內容,尚未收到判決書不便表示意見;記者昨未聯絡上劉男,無法得知其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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