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頭殼newtalk 2012.10.17 記者謝莉慧/台北報導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今(17)日表示,軍公教退休選擇領月退休金的人員發給的年終慰問金,係由行政院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規定函頒的行政規則辦理,與法定程序相符,而且合於法制。另外,參照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第614號解釋等意旨,此類給付行政受法律規範的密度較寬鬆,政府如果已經編列預算,不一定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的法規命令作為發給依據。
人事長黃富源進一步說明指出,年終慰問金係為安定退休軍公教人員的生活,並因應農曆春節需要之慰勉性措施,從61年起由行政院逐年訂頒注意事項,本質上係屬給付行政。依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第614號解釋等意旨,該等給付行政措施係衡酌政府財政負擔狀況後,規定支領月退休金之各級政府退休(役、職)人員,比照現職軍公教人員於年終發給慰問金,並均列入各機關年度預算案中。
人事行政總處進一步指出,考量軍公教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得請領年終慰問金制度實施已久,已成行政慣例,而且是軍公教人員選擇支領月退休金之主要考量因素之一,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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