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屋經常遇到,價格不透明引起的糾紛,台中市一位管先生,和鄰居同時賣屋,2家都位在三角店面,房仲向管先生開價500萬,但他簽約後才知道,鄰居坪數比他小,卻賣到800萬,他認為房仲明知道房價,卻刻意不告訴他,因此告房仲詐欺。
投訴人管先生房客:「他一間這麼小間,就賣800萬,我們500萬,我們的最起碼1000萬都不賣。」
同樣是黃金三角店面,投訴人和鄰居透過同一位房仲,賣給同一個買主,都在99年10月18日簽約,成交價格差了300萬,1個月後,投訴人才知道賣得比鄰居便宜。管先生房客:「隔壁房東的媳婦,她跟我們講,我們賣800萬,你只賣500萬,你們傻瓜啊。」
投訴人說,房仲一開始表示,右邊這戶1到3樓可能被法拍,他和鄰居都只到2樓,恐怕被影響,最好一起先賣掉,結果投訴人家在三角店面正中間,1坪賣給仲介53萬,鄰居位置靠旁邊,1坪卻賣了95萬,投訴人認定仲介明知房價卻不告知,告房仲消極詐欺。
台中高分院庭長吳火川:「買賣的意願、出賣的意願不同,而有價差,我們認為是市場上常態。」
法官認為,投訴人從委託房仲到簽約,中間4個月,有足夠時間考慮,還有一個重點是,投訴人是主動找仲介,鄰居則是仲介找上門,房仲為了成交,才對鄰居開出較高的價格,因此認定並非刻意不告知,也非消極詐欺,甚至連詐欺都不算,這讓投訴人無法接受,還要繼續到最高法院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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