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言不實 名人素人都得賠
(MIT麻辣冰淇淋)
更新日期:
2010/05/19 02:30曾薏蘋/台北報導
對產品一無所知 這招不靈了! 公交法修正 凡薦證皆須負民事賠償責任 食品衛生商品列入下一波
薦證廣告滿天飛,消費者往往弄不清業者「葫蘆裡賣什麼膏藥」,就被標榜神奇作用的產品吸引,購買後,卻引發一連串消費糾紛。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修正案,未來不論名人或素人(一般民眾)代言不實,都必須負擔民事連帶賠償責任。
由於公平交易法只涉及一般商品,對於影響甚鉅的減肥、美容、轉骨等商品廣告,則有食品衛生管理法等不同特別法規範。所以立院昨天也通過附帶決議,將相關特別法送行政院一起修法,要求所有代言商品都納入規範。
未來擔任產品代言人,恐得充分瞭解廣告代言內容是否屬實,否則恐將讓自己吃上官司。提案的國民黨立委趙麗雲指出,現行對於違反公交法的廣告薦證者,雖然有訂罰則規範,但都只是屬於行政罰,對於代言人的責任及相關規範,並不明確,須由公平會個案認定後才可裁罰,導致名人代言不實廣告爭議,層出不窮,因此應與廣告主,一起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行政部門提出的草案原本規定,廣告薦證者與廣告主「故意」共同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依昨天通過修正案內容,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即必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立委解釋,昨天通過的條文對於「明知或可得而知」的舉薦不實予以開罰,顯示代言者有責任瞭解廣告內容是否屬實,不能以對舉薦產品一無所知來規避責任,較現行規定嚴格許多。
同條文也規定,非僅適用於名人薦證,只要是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都概括規範。換言之,未來代言商品,不管是否為名人,只要符合上述條件,都將受規範。
不過趙麗雲表示,她堅持名人、機構負責人及專業人士代言不實才需要負連帶賠償責任,這是考量到影響力大小的比例原則,若廣告業主上街找「素人(外行人、一般民眾)」薦證,素人並無影響力,有處分就太過了,而一般民眾相信素人所言而購買商品,消費者自己也要負責。她日後會再提案修法,讓昨天修法代言不實責任擴及一般民眾,改回僅限名人。
昨天公交法三讀時,出現小插曲。經濟委員會工作人員將審查通過的版本,錯植條文項次的版本,導致議事人員三讀了錯誤版本。
立法院議事處緊急補救,臨時提案前,國民黨團用復議案回到二讀前狀態,再從二讀會重新來過,最後才三讀通過正確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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