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記者張文川、徐聖倫、吳仁捷/綜合報導〕車禍致人成植物人,民、刑事判決差異大!
還到下輩子都還不完
新北市林姓少年無照騎機車,撞上違規迴轉的小貨車,摔成植物人,家屬向貨車駕駛葉金蓮求償2102萬元,台北地院認定林姓少年無照駕駛只須負交通違規的行政罰責任,與肇事原因無關,葉婦應負全責,判賠1766萬元,可上訴。對於這筆天價賠償金,律師說,葉婦家境貧寒,「恐怕還到下輩子都還不完」。另外,葉婦也付不起至少25萬元的裁判費,正考慮放棄上訴。
50餘歲的葉金蓮平時在市場擺地攤賣五金百貨,100年2月15日凌晨零時許,她駕小貨車行經新店區安康路,違規在雙黃線迴轉,無照騎機車的17歲少年林信和與友人騎2車經過,林煞車轉向不及,摔成植物人,林父求償2102萬元。
50餘歲的葉金蓮平時在市場擺地攤賣五金百貨,100年2月15日凌晨零時許,她駕小貨車行經新店區安康路,違規在雙黃線迴轉,無照騎機車的17歲少年林信和與友人騎2車經過,林煞車轉向不及,摔成植物人,林父求償2102萬元。
法官判葉婦應賠1946萬元,扣除強制險理賠金180萬元,葉婦仍須賠1766萬元。
葉婦雖承認違規,但認為兩部機車是因「尬車」疾駛,才會來不及閃車,且少年無照上路也有責任,同行的陳姓少年則堅稱當時機車時速只有4、50公里,否認飆車;案發地旁的機車行鄞姓師傅在高院刑事庭作證指出,有看到兩輛機車以約8、90公里時速並肩尬車。
不過,民事庭法官判決,少年超速飆車部分無法舉證,且林姓少年無照駕駛只須負交通違規的行政罰責任,與肇事原因無關,判決葉婦應負全責。
特別的是,本案高等法院刑事庭採信目擊證人的證詞,認為這件車禍三方都有過失,因此輕判葉婦可以易科罰金之刑;但北院民事庭法官卻全盤否定目擊者,認為少年超速、並排行駛等說法「都是臆測」,判決葉婦應扛起全責,少年則是完全無責,律師相當不服氣。
葉婦的委任律師翁瑞麟說:「這判決太主觀了,以後證人具結作證,還有意義嗎?」他說,年約30歲的證人鄞某與三方素不相識,距離案發地僅十幾公尺,終日與機車為伍,「對機車車速的評估是根據經驗,怎會是憑空臆測?」
成為植物人的林某是獨子,林母昨對判決結果無奈地說,家境原本就不好,當天兒子在火鍋店打完工回家,不料發生意外。事發後,她與丈夫跑遍各大醫院,答案卻都是「要醒來恐怕只有出現奇蹟」,就算賠再多錢,也買不回兒子人生。
她說,兒子現在吃流質食物,每月奶粉錢須花2到3千元,尿布錢每月1萬餘元,再加上醫療費用,家人也只能咬牙撐下去。
至於單親婦葉金蓮說,她擺攤生意不穩定,月入不到1萬元,對方變成這樣,大家都不願意,已沒錢再請律師上訴,也不知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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